职权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法定期限 |
30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
法定本级行使 |
承诺期限 |
3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
礼泉县水利局 |
咨询电话 |
029-35625139 |
责任单位 |
礼泉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29-35625139 |
办事对象 |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礼泉县兴礼北路、周一至周五(早上8:00-12:00 下午2:00-6:00 ) |
申报条件 |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进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 |
办理材料 |
1、申请报告:2、公民身份证、法人证或组织证件:3、需要进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档案。 |
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实施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,
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,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;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,应当持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。
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陕政发[2013]48号)附件2 第23项将驯养繁殖许可审批下放至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。 |
责任事项 |
1.受理阶段责任: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
2.审查阶段责任:材料审核;组织专家评审;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;提出初审意见。
3.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,并告知理由;按时办结;法定告知。4.送达阶段责任:制发送达文书;信息公开。
5.事后监管责任:开展后续监管、检查工作。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
责任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、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陕政发[2013]48号) |
备注 |
无 |